(2017)沪0116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金山香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986号王德辉,男,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号银湖旅游中心*栋302。被告:上海金山香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建忠。原告王德辉诉被告上海金山香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8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德辉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金山香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资200,000元及经济补偿金57,293元,另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现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分期支付212,579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通知令、查询单、和解协议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方未履行义务的,相对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因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8120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山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宸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