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陶开文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开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刑初270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开文,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开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开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陶开文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王某某和王某某,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北段与登州路交叉路口左转弯过程中与行人即被害人杨某某相撞,致杨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陶开文弃车逃逸,同日16时30分许前往交警二大队投案。经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陶开文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杨某某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开文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0.4mg/100ml。被告人陶开文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杨晓红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开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接警处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证人杨某某、罗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熊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鼎诚司鉴[2017]毒鉴眉字第1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天网监控视频截图,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第51140272017013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陶开文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开文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开文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陶开文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后逃逸,并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开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俊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织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