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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波、何西良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波,何西良,何振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0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波,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殷勤坤,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西良,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振权,男,199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上诉人江波与被上诉人何西良、何振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后,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豫1426民初340号民事判决。江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江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波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江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倩审判员 周克风审判员 宁传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