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穆某某申请执行陈某1、陈某2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某某,陈某1,陈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57号申请执行人:穆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陈某1,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陈某2,男,汉族,村民。穆某某申请执行陈某1、陈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生效的(2016)陕0423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某1应偿还穆某某借款10000元及利息,陈某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执行费5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陈某1、陈某2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鉴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3执5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晓 强审判员 陈粮审判员许永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