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董春乐与被杨宝成、苏秀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春乐,杨宝成,苏秀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董春乐,男,生于1984年2月8日。被执行人杨宝成,男,生于1981年11月6日。被执行人苏秀利,女,生于1981年9月19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春乐与被执行人杨宝成、苏秀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春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1执3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