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薛文平与张飞飞、马宝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平,张飞飞,马宝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056号原告薛文平,男,汉族,1977年7月12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春福,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飞飞,男,汉族,1986年8月4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马宝娜,男,汉族,1988年1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原告薛文平诉被告张飞飞、马宝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找不到二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文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