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华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331号移送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华清,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李华清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华清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胤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