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辛存敏与被告李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存敏,李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2民初1689号原告:辛存敏,男,1973年7月9日生,汉族,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地吉林省永吉县万昌镇。被告:李城君,男,1957年5月4日生,汉族,敦化市林业局退休工人,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原告辛存敏诉被告李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2017年6月1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存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城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存敏诉称:被告自2016年5月3日起第一次在吉林市昌邑区延安街的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内,委托原告代理其诉讼。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付原告代理费15,000元,承诺于2016年7月1日前偿还。其后被告又八次委托原告代理其诉讼,分别八次向原告出具欠条,至2017年3月22日止,被告共向原告出具九次欠条,共拖欠原告代理费63,000元。被告多次口头答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代理费,但时至今日,被告一分未付,现原告已对被告的诚信不再相信,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其拖欠原告的诉讼代理费6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城君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辛存敏为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6年-2017年,被告李城君与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原告辛存敏为其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进行代理。因被告李城君未向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原告辛存敏接受委托后,代替被告李城君向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缴纳了税费和费用,被告李城君向原告辛存敏出具欠条。2016年5月3日,被告李城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现有李城君欠辛存敏律师15,000元,于2016年7月1日前偿还。2016年5月12日,被告李城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李城君欠辛存敏律师10,000元,于2016年5月13日还。2016年5月23日,被告李城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辛存敏10,000元律师费。2016年8月25日,被告李城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辛存敏代理费5,000元整。2016年9月20日,被告李城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律师费5,000元整。2016年12月5日,被告李城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辛存敏律师代理费5,000元整,此款是孙冬梅与王东的上诉费用。2017年1月12日,被告李城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辛存敏律师费5,000元整。2017年2月3日,被告李城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辛律师费现金计5,000元整。2017年3月22日,被告李城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辛存敏律师费3,000元整。上述九份欠条合计金额为63,000元。被告李城君出具欠条后,未向原告辛存敏履行支付义务。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九份。上述证据,形式合法,与待证事实间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本案系原告辛存敏为被告李城君代理诉讼及非诉案件,被告李城君欠付律师费而产生的委托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委托合同纠纷。原告辛存敏受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指派为被告李城君代理,其代替被告李城君向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支付了相关税费和费用,故被告李城君与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费用已支付完毕。原告辛存敏接受委托后已实际处理了委托事项,并垫付了被告李城君应缴纳的费用,被告李城君应按约定向原告辛存敏支付报酬。被告李城君多次出具欠条,对欠付律师费的事实予以承认,但其在出具欠条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辛存敏要求被告李城君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支付尚欠的律师费63,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城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辛存敏支付律师费6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58元,由被告李城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柴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郑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