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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志权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权,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33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刘志权,男。本院作出的(2013)龙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志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志权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在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存款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车辆信息;在产权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房产信息,且被执行人刘志权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志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符合终本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02执334号刘志权刑事罚金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钟山审判员  彭喜臣审判员  王晓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尚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