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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彭桂林、段延元、雷眉山、雷满义、邓述根、资明祥、陈升、刘功顺、陈小军诉被告耒阳市新市镇人民政府、贺洪生、第三人刘功青、曹菊生、郑良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桂林,段延元,雷眉山,雷满义,邓述根,资明祥,陈升,刘功顺,陈小军,耒阳市新市镇人民政府,贺洪生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81民初770号 原告:彭桂林。 委托代理人:朱城波。 原告:段延元。 原告:雷眉山。 原告:雷满义。 原告:邓述根。 原告:资明祥。 原告:陈升。 原告:刘功顺。 原告:陈小军。 被告:耒阳市新市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正军。 委托代理人:罗青山。 委托代理人:许妙正。 被告:贺洪生。 笫三人:刘功青。 笫三人:郑良熙。 笫三人:曹菊生。 被告贺洪生及以上三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桂林、段延元、雷眉山、雷满义、邓述根、资明祥、陈升、刘功顺、陈小军诉被告耒阳市新市镇人民政府、贺洪生、第三人刘功青、曹菊生、郑良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延元、雷眉山、雷满义、邓述根、资明祥、陈升、刘功顺、陈小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另原告彭桂林也在开庭前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延元、雷眉山、雷满义、邓述根、资明祥、陈升、刘功顺、陈小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原告彭桂林也已申请撤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原告段延元、雷眉山、雷满义、邓述根、资明祥、陈升、刘功顺、陈小军按撤诉处理; 二、准许原告彭桂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九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田生 人民陪审员  陈雪梅 人民陪审员  刘洪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戚曼雪 校对责任人:朱田生打印责任人:戚曼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