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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云与唐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唐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593号原告:高云,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唐金凤,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高云与被告唐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长  程世刚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