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云与唐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唐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593号原告:高云,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唐金凤,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高云与被告唐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长 程世刚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