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02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解丰云、李运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丰云,李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89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江峰,董事长被执行人解丰云,女,汉族,1987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盐湖区。被执行人李运霞,女,汉族,1974年7月12日出生,现住盐湖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解丰云、李运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部分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解丰云、李运霞的银行存款26336.94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宁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