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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执异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袁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冀01执异71号本院在执行新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勇强、袁宁、赖海波、赵丽萍、石家庄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袁宁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向本院申请纠正。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于2016年7月4日查询到袁宁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4×××61的账户上有存款3444.45元。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向袁宁邮寄报告财产令,袁宁未向本院进行报告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袁宁提出的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