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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靳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靳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433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081620235Y。法定代表人:田泽毅,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系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出纳。被告:靳梅,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靳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而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奕 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琳(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