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学礼与李增友、张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礼,李增友,张赛,张助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833号原告:王学礼,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李增友,男,年龄、民族不详,住青岛市黄岛区保利海上罗兰北网点52-12.被告:张赛,女,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张助年,男,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受理原告王学礼诉被告李增友、张赛、张助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学礼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雅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