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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5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西瑞华科工贸有限公司、陈树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瑞华科工贸有限公司,陈树扬,张远荣,朱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5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小蓝工业园金沙大道以东,组织机构代码:75678017-4。法定代表人:洪永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利涛,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执行人:陈树扬,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执行人:张远荣,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执行人:朱洪海,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江西瑞华科工贸有限公司起诉陈树扬、张远荣、朱洪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湾巡民初字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瑞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树扬、张远荣、朱洪海的车辆、银行存款、保险,发现被执行人陈树扬有银行存款6514.09元,被执行人张远荣有银行存款6508.22元,本院采取了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华科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暂时不对上述账户存款予以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树扬、张远荣、朱洪海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陈树扬、张远荣、朱洪海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华科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树扬、张远荣、朱洪海经查询现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华科工贸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湾巡民初字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卫国审判员  闵龙翔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涂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