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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米加满与刘景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加满,唐景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1194号原告:米加满,男,生于1965年2月8日,汉族,驾驶员,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唐景龙,男,生于1969年7月1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米加满与被告刘景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米加满于2017年6月2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加满撤回对被告唐景龙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米加满负担。审判员 傅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蕃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