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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光xx、北京中衍xx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光xx,北京中衍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光xx,住山西省新绛县。被执行人北京中衍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2号楼28层2820。法定代表人赖xx,经理。本院执行的京通劳人仲字(2017)第057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通劳人仲字(2017)第057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凤龙审 判 员  王 林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