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昌禄、陈浩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昌禄,陈浩华,张贵龙,何恩德,王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54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北路1号电信大楼。负责人:丁彬,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宇,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王昌禄,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陈浩华,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张贵龙,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何恩德,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王万兵,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昌禄、陈浩华、张贵龙、何恩德、王万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昌禄、陈浩华、张贵龙、何恩德、王万兵私下协商解决并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25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 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