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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文德群与周其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德群,周其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225号原告:文德群,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周其秋,女,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原告文德群与被告周其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文德群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德群申请撤诉,系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德群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文德群承担。审判员  李维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