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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齐贡富与李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贡富,李玉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3民初128号原告:齐贡富,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李玉涛(曾用名公维国),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西里镇教体办教师,住沂源县。原告齐贡富与被告李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贡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贡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借款10000.00元并按照约定计算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29日,被告李玉涛因其父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利率。被告借款时承诺2011年7月15日前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被告李玉涛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玉涛向原告齐贡富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齐贡富现金10000.00元正,大写壹万元整,定于7月15日前付清,月息叁分,2011年6月29日,借款人李玉涛”。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内容具体明确,形式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借款利息,利息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限额,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齐贡富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李玉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齐贡富借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7月16日起按月息二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李玉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宝利审 判 员  周 鹏人民陪审员  马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咸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