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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执监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穆文光与郭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文光,郭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107号申请执行人:穆文光。被执行人:郭凯。穆文光与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法院执行不力,为使案件尽快执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请求本院将该案指定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执行法院的请求符合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仁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