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常州市液龙机械有限公司、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液龙机械有限公司,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86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液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娇凤,总经理。被执行人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元,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液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液龙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04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以(2017)桂0304执86号案件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支付总共人民币173726元以了结本案债务,该协议现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0304执8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曦审判员 李付军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