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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晓荣、任彩云、李涛、马小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晓荣,任彩云,李涛,马小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514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利,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晓荣,男。被告:任彩云,女。被告:李涛,男。被告:马小文,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荣、任彩云、李涛、马小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志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