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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3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云南何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何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3520号申请执行人云南何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昆明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云南何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综上所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