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3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3执174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1日,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20日,初中文化,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3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 敏审判员 吴兴元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东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