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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明与毛保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毛保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425号原告:马明,男,汉族,1985年12月3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毛保静,女,汉族,1987年5月14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齐,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新,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马明与被告毛保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马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明负担。审判员  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