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明与毛保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毛保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425号原告:马明,男,汉族,1985年12月3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毛保静,女,汉族,1987年5月14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齐,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新,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马明与被告毛保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马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明负担。审判员 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