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峰与被执行人李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峰,李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峰,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瓦工,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申请执行人李某峰与被执行人李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黑0204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峰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孙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给付欠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70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不能如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于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