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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执250-1、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史培国,陈利君,宁波永利漂染有限公司,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250-1、2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邮电路**号*层。负责人:张范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英豪,宁波市开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俞军,宁波市开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恒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史培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史培国,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陈利君,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宁波永利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奉路***号。法定代表人:史培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临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史培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原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2017年1月12日改为现名)与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史培国、陈利君、宁波永利漂染有限公司、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执行依据为(2013)浙甬商初字第38号、(2013)浙甬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5年9月11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5月27日本院也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另经查询,其他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如果法院受理对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其他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 强审判员 徐京波审判员 宁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