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靳仁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靳仁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4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翟建民,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靳仁毅,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靳仁毅名下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东苑二村2-601室房产壹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