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钱文枝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文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233号罪犯钱文枝,男,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枞阳县人,小学文化,,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2007)苏某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文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266457.97元,其中已赔偿人民币10000元,余款256457.9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8日作出(2007)苏刑终字第00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9月12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苏刑执字第052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3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30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09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的现刑期至2026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5日至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钱文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钱文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钱文枝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钱文枝,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钱文枝,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23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308分。为此,2015年6月、2016年4月、2017年1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三个。罪犯钱文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266457.97元(其中已赔偿人民币10000元),余款256457.97元未履行。���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钱文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故相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文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