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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德志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83号之二被执行人:刘德志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德志刑事罚金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5)开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罚金5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26日作出了(2017)鲁0691执83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刘德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鲁0691执83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刘德志银行存款9276.8元至本院账户后缴纳至国库。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梦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