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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佃军与王孝樑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佃军,王孝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张佃军,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被执行人王孝樑,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佃军与被执行人王孝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孝樑与申请执行人张佃军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张佃军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诗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