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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君与朱建峰、汤丽丽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君,朱建峰,汤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财保106号申请人:李君,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朱建峰,男,198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汤丽丽,女,198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申请人李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建峰、汤丽丽价值6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李俊鹏以登记于其名下的牌号为“苏F×××××”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朱建峰、汤丽丽价值6万元的财产(具体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