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阮林军、韦殿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林军,韦殿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阮林军,男。被执行人:韦殿美,女。申请执行人阮林军与被执行人韦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殿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阮林军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3月1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235号。截止2017年2月14日,被执行人韦殿美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阮林军借款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殿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韦殿美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2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