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执3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传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3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锦水河中段龙山小区。法定代表人刘绍旺,董事长。被执行人贾传福,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刘安泉,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贾传福、刘安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安泉名下的银行存款并过付给申请人30040.4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但其逾期未能提供。本院已将查询财产和调查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89754.46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为本金59714.02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付言波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