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4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永伟与胡讲话、宋红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伟,胡讲话,宋红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334号原告:冯永伟,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讲话(又名XXX),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宋红彪(又名宋小可、宋洪彪),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永伟诉被告胡讲话、宋红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永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永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冯永伟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胜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