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黄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黄俊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155号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范楼镇丁寨村胡楼。法定代表人:曹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卫峰,该公司职员。被告:黄俊杰,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