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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执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重庆三三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麦卡威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三三电器有限公司,重庆麦卡威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1执254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三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聚金大道与剑山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903000019688。法定代表人黄泽胜。被执行人:重庆麦卡威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龙兴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59014884R。法定代表人邹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41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重庆麦卡威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麦卡威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重庆三三电器有限公司的货款7882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重庆麦卡威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查明本案系系列案件之一,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有位于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龙兴大道168号土地两宗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和本院查封,目前不便处置;被执行人工商注册资本3500万元,目前未生产经营,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申请标的本金7882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重庆麦卡威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三三电器有限公司本金78826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1执25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重庆三三电器有限公司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