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8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仙峰张丽娜郭林民孙芳琴王建章薛彩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张仙峰,张丽娜,郭林民,孙芳琴,王建章,薛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被执行人张仙峰,男。被执行人张丽娜,女。被执行人郭林民,男。被执行人孙芳琴,女。被执行人王建章,男。被执行人薛彩红,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仙峰,张丽娜,郭林民,孙芳琴,王建章,薛彩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还款事宜,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执26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