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熊俊与上海靓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俊,上海靓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791号原告:熊俊,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上海靓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纺路69号3幢3层H区319室。法定代表人:刘东振。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熊俊与被告上海靓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熊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熊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