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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长岭县乾坤种业与任兴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乾坤种业,任兴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352号原告长岭县乾坤种业。经营者徐少平,女,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长岭县长岭镇。委托代理人徐少千,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长岭县长岭镇。被告任兴贵,男,汉族,农民,住公主岭市毛城子农林大队宋家屯。原告长岭县乾坤种业诉被告任兴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种子款及利息。本院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未找到本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现准确住址。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外出,原告未能提供出被告现在的具体地址,本院也无法查找被告,被告不能到庭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岭县乾坤种业的起诉。诉讼费181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洪彬审判员  郑 娜审判员  赵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海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