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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临朐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飞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飞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1648号原告:临朐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被告:王飞驰,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朐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方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448.3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朐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朐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飞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7元,减半收取2904元,由原告临朐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洪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