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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319号原告:杨某1,住徽县。被告:杨某2,住徽县。原告杨某1诉被告杨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1承担。审判员  李小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汭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