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319号原告:杨某1,住徽县。被告:杨某2,住徽县。原告杨某1诉被告杨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1承担。审判员 李小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汭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