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执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327许刚与汤雁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刚,汤雁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刚,男,1987年3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汤雁萍,女,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许刚与汤雁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许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汤雁萍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3元,本案执行费355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汤雁萍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邮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汤雁萍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因无人签收而退回后,本院业以公告方式送达申报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限期向本院申报财产,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2017年2月14日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汤雁萍名下���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持有信息,经查证被执行人汤雁萍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数家银行开设多个账户,但账户余额均为零元、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有开设与阿里巴巴的网络银行开户信息,网络账户内余额较少。经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查证被执行人汤雁萍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证,被执行人汤雁萍在新北区奔牛街道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经核实,该保险为失地农民低保。因被执行人汤雁萍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拒不到本院接受传唤,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协同申请执行人前往被执行人汤雁萍户籍所在地本市新北区孟河镇万绥村委蒋家巷53号号查找被��行人汤雁萍,据其邻居反映被执行人汤雁萍长期不在家居住,目前下落不明。2017年6月5日因被执行人汤雁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因其拒不到庭接受传唤,本院业已函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2017年5月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汤雁萍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经核实被执行人汤雁萍名下未新开设银行账户,原有账户银行存款仍保持2017年2月查询时的余额未发生变动,未有新的工商注册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持有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人员线索外,其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证据等予以证实。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11民初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李旭光审判员 宋 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霞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