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藤家荣与江西省伟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丽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藤家荣,江西省伟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丽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646号原告藤家荣,男,1990年8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江西省伟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城县琴江镇福兴路,营业执照注册号:360735210005355。法定代表人李上海被告张丽芳,女,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原告藤家荣与被告江西省伟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丽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藤家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藤家荣负担。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