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门耀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609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全胜路南口路西。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海喜,住址;呼和浩特市。被告,门耀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门耀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以被告门耀龙准备与其协商处理所欠暖费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永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