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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东清、解亚邦诉张东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清,解亚邦,张东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86号原告:张东清,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原告:解亚邦,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巫义仓,阜阳市颍东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东方,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鸿飞、崔雪,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东清、解亚邦诉被告张东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清、解亚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怀利人民陪审员  贾培良人民陪审员  郑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情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