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02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奇妙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02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奇妙,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无业,捕前住晋城市城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12月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国政、郭亚丽,山西衡玛律师事务所律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奇妙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奇妙及其辩护人李国政、郭亚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郭奇妙在已欠下外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先后使用自己及他人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多次大额透支、违规套现,并以分期还款形式拖延还款时间,然后用套现的钱款偿还高利息借款、信用卡透支款,最终导致大量透支款逾期无法归还。经晋城市工商银行多次催收,截止2016年10月,郭奇妙实际使用其本人、王某甲、杨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李某、宋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12人的12张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3493458.85元、本金156393.74元仍未归还。案发后,郭奇妙家属又归还了郭某乙信用卡的透支本金。至今,郭奇妙仍有11张信用卡的透支本金1559999.44元未归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物证、受案登记表及报案材料、工商银行出具的涉案信用卡使用和透支明细、被告人郭奇妙出具的承诺书以及欠条、工商银行的汇款单据、购买发票、被告人郭奇妙本人提供的刷卡记录、工商银行出具的各信用卡的业务申请书、提升额度申请书、共同还款承诺书、交易历史明细、还款催收记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以及收据、借款协议书7份、借款借据16份、收据6份、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POS机的刷卡清单、被告人郭奇妙的户籍信息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工商银行晋城分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因牡丹卡中心几次搬家,部分透支户发卡、调额资料没有找到等证据证实,认定被告人郭奇妙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开庭审理中,被告人郭奇妙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中使用信用卡的张数、透支本息金额、银行多次催收及最终欠透支本金数额没有异议,对罪名无异议,认罪。以采用分期付款是允许的,是不成文的规定;信用卡套现不仅其一人;透支时,对能力预期高估了,当时不是明知无偿还能力,没有恶意拖欠辩解。被告人郭奇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郭奇妙主观上没有信用卡诈骗的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恶性不大,且系初犯;2、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郭奇妙涉案信用卡数量应为7张,金额应为934314.14元,另四张信用卡因资料丢失证据不足,且名义持卡人都是自愿交付郭奇妙使用的,提升额度时名义持卡人也是知情的;3、被害人晋城市工商银行未尽到对信用卡业务相关资料的审核义务,监管不力,并且有部分信用卡的资料丢失,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4、被告人郭奇妙在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主动归还了部分透支款,可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答辩认为:1、被告人郭奇妙在透支信用卡之前已经有大量的外债没有偿还,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大量透支,无法归还,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2、晋城市工商银行审查不严,部分资料缺失,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并不影响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被害人有无过错与本案没有关系。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奇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本人及其亲属的名义办理多张信用卡,多次恶意透支,数额特别巨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归还,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票据管理制度和银行的财物所有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奇妙在公安机关传唤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奇妙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已被出庭公诉人有理有据反驳,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解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奇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郭奇妙的刑期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7年1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郭奇妙退赔中国工商银行晋城分行经济损失1559999.44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林会平人民陪审员  钱志国人民陪审员  马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孟静华书 记 员  周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