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辅平申请执行重庆市贵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辅平,重庆贵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944号申请执行人朱辅平,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重庆贵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汉渝路58号渝航花园1幢1-8,组织机构代码798008190。法定代表人郭青才。申请人朱辅平申请执行重庆贵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贵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重庆贵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屋产权信息、无股权等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案款本金500000元及执行费等未能兑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克忠代理审判员 李沅林执 行 员 陆世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春雨 搜索“”